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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》的批复
发布时间:2024-09-06

  

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》的批复

  (三)在综合有关部门、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■◆★◆★◆,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★◆■★。审查未通过的◆★★◆,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;审查通过的,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。

  (四)凡存在未批先用■★◆、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、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,必须依法严肃查处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◆■★★◆■。

  (一)本办法审批范围第(一)、(二)■■★、(三)项规定的项目用海,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(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,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)■■■★,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。

  (四)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,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★■★,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◆■★■★,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,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◆■■■◆◆。其中◆◆★,按规定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◆■◆,在缴纳后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。

  (七)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,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;

  (二)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★◆■◆★,应当抓紧办理■■★,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,应当征求意见。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◆◆◆,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。有关部门、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■■。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,按无意见处理。如有不同意见★◆■,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■★★◆★★。

  (二)依照法律◆■■◆★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、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,需要使用海域的,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■■◆◆★。

 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(四)◆★★◆、(五)★■■◆◆、(六)、(七)项规定的项目用海,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。

  (一)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,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,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。

  (三)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,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◆■★◆,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;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★★◆■◆■,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■■◆■。

  为认真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),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★◆◆,制定本办法★◆■■◆■。

  (五)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★◆■,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★◆,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。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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